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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初级中学章程(修订草案)

2013621经第四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41月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

     

    上海市光明初级中学前身是具有百年办学历史的明德中学。学校以“明德臻理、创新务实、和谐发展、人文见长”为校训,传承协作、打造品牌,推进特色发展,现为上海市法语、射击特色学校。法语教学已被纳入中法两国教育合作项目;射击项目历久弥新、成绩斐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健全依法治校、民主监督、自主发展的管理机制,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光明初级中学,简称光明初中,是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隶属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学制四年。学校校址为黄浦区三牌楼路58号,邮政编码为200010,校园网址为gmcj.hpe.cn

第三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学生发展为本,实施‘有效教育’,创设良好育人环境,紧紧依托“光明教育协作链”和“外滩学区”,筑高办学平台,凸现亮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早日建成中心城区一流的现代化初级中学。创学生喜欢的学校,办家长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践行“有效教育”理念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精神,探索发挥“光明教育协作链” 和“外滩学区”功能,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成为“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个性发展,人格完善,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学校坚持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乐于奉献、勇于进取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和已有传统,重点发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法语、射击、心理和舞蹈等办学特色。

第五条  校训:明德臻理 创新务实 和谐发展 人文见长

        校风:和谐 进取 求实 创新

        教风:敬业 爱生 严谨 善教

        学风:勤奋 踏实 多思 善问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黄浦区教育局任命,为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校长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不断完善依法办学、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设副校长12名,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光明初级中学党支部,书记通过公推直选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任命。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通过加强班子建设、负责干部管理,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生德育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和保证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并在推进学校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表率作用。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支部的领导,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共青团受党支部委托,指导少先队工作。

学校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团结、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研室和校长办公室等部门,安排中层干部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通过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对学校重大事宜和日常工作进行商议、决策。

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成员由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组成,也可视需要增补有关人员参加。行政会议与会人员,除校务会议成员外,还包括教导、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教科研主任、人事干部、办公室主任和大队辅导员等。

第九条  学校实行“分级分班”管理,以“年级”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基层组织。各年级设年级组长,在学校政教处和教导处的双重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学科设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教研组长按照市、区相关部门要求,从师生实际和学科特点出发,全面负责学科教学研究管理,并指导备课组工作。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学校重视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全体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各方的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和考核,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切实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实现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受学校党支部领导,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代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审议和票决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修订,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或事关全局的重要举措。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学校行政和党支部从实际出发,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依法开展活动。学校定期召开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和民主党派成员联席会议,倾听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党派成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座谈会、家长委员会、社区会议等途径,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办学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教育、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其他各项事务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由校长主持,分管校级干部全面负责。学校设立政教处和教导处,承担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认识德育工作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德育工作严格遵照《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关于构建新时代少先队社会化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等纲领性文件,从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出发,五育并举践行“有效德育”理念,开发利用、协调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从德育教育的课程化、系列化建设和发掘、提升学科育德效能入手,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为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奠定基础。

优化完善以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为核心的德育校本课程建设,倡导推进德育科研工作,加强德育工作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干部,统领、指导和推进德育工作。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专门机构,接受德育分管校级干部的直接领导,承担学校德育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指导、检查年级德育工作,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组织开展德育工作培训、展示和竞赛等活动;发挥德育科研在中学德育工作中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级各类德育科研活动;严格执行考核奖励制度、评优推荐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政教处,指导各级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促进家校沟通;通过设立家长学做坊、家长学校等研学平台,发挥学校对家庭教学教育的指导作用。学校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与街道、警署和共建单位的交流协作,积极推进教育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学校、家庭和社区教育的一体化网络,形成和提升教育合力。

第二十条  共青团、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为指导,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深化“有效教学”理念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精神,认真落实减负增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学校通过优化学校课程建设、落实课堂教学环节、完善监控评价机制,促进教师优化教学行为、创新教学形式,切实提高课堂效益和教学质量;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干部,统领、指导和推进教学工作。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专门机构,接受教学分管校级干部的直接领导,承担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划和落实;指导、推进教研组建设;严格执行教学常规考核制度、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教导处和政教处,共同推进学校三类课程建设,构建体现基础性、整体性和选择性的课程结构。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充实拓展型和探究型课程。通过课程校本化实践,努力构建适应和引领学生发展的课程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

学校根据教育部对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等“五项管理”的部署要求和办学实际坚持做好学生体育特长的培养工作,为学生训练提供有效保障;继续抓好射击、篮球等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建设,利用现有场地资源,组织健康、安全、有益的活动和竞赛,提高学生的体质体能;发挥教育资源优势,落实规范管理,做好体育场地、设施的假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艺术、科技教育,引导和鼓励学生参与各类艺术、科普活动,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审美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青保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心理辅导室,在校政教处领导下有效地开展工作。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配备和课程设置,规范心理健康教育、三级预防、危机干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通过劳动技能培训、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实践等途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必要的劳动能力、发展基本的劳动思维、塑造优秀的劳动品质,全面提高学生劳动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教科研工作,积极发挥科研工作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学校实际和教师发展要求,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级各类科研培训和课题研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课题的规范化管理。学校依据相关考核标准,每学期对教师在科研工作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招聘教师和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待遇,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度。学校要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做好资料积累和整理工作。

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价标准,每学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办学实际和教师发展需要,积极为教师参与各级各类进修创造条件。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公办初级中学,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设立总务部门,具体负责校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总务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精神。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单位,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按规定编制预算与决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报账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学校的助学捐资,定期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资单位、个人乃至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做好防汛、防台、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及时发现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执教。在教育教学中,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不得有违背方针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职工应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禁止任何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教学规律,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以良好的教风影响、带动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办学实际,完善教师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办公条件,为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有知晓和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各级干部要依法行政,不断增强为教育第一线服务的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体教职工应该在工作中服从上级安排,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聘任教职工,履行聘用合同,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公正、公平地处理人事争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重视师德建设,按市区规定实行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度。对师德高尚、业绩突出的教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要建立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努力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教育教学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加强思想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或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交由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接受适龄学生入学。在校学生的升学、转学、退学、休学、重读等,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要切实做好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努力改善校园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向学生乱收费,拒绝各种商业广告入校,不组织学生进行非教育性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组织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活动,并承担活动过程中学生的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学生安全和健康教育计划,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作息制度、卫生制度、行为规范、纪律条文,全体学生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学生奖惩制度,结合市、区级评选表彰活动,评选优秀少先队员、优秀队干部,以及优秀队集体。

对违纪学生,学校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依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等情况,予以处理。对违纪情节严重,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送交相关执法部门教育处理。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与校外相关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建立联系,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保障家委会合法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协同育人、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做坊、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选配导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豫园社区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文明社区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靠豫园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报黄浦区教育局备案。

 

2021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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