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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

黄浦区徽宁路第三小学章程

索引号:-0701-2020-002  发布日期:2020-10-29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2013111经第届第4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618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411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11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黄浦区徽宁路第三小学”,简称“徽三小”,英文表述为SHANGHAI HUANGPU HUINING ROAD NO.3 PRIMARY  SCHOOL”;校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徽宁路216号”;邮政编码为200011;官方网址为http://huining.hpe.cn

第三条  本校隶属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经上海市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面向地段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6岁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严格依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班额人数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梦想教育”。

办学理念是:每一个孩子成为一生追梦人。

办学宗旨是:让每个孩子在实现梦想的过程中体验快乐,让每位教师在点燃梦想的过程中享受幸福。

育人目标是:有梦想,慧学习,善合作,乐生活。

有梦想:始终拥有梦想,敢于表达梦想,不断追逐梦想,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力量,积极向上,持续进步。

慧学习:勤于探索,敏于求知,乐于思考,敢于质疑,勇于创新,拥有扎实的学习基础和广泛的兴趣,有良好的学习动机和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能够把学习所得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善合作:能和别人友善相处和交往,能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平等交流,有与人合作的意愿,懂得社交技巧与合作方法。

乐生活:热爱生活,有广泛的兴趣爱好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自信向上,悦纳自己,学会微笑、感谢与赞美;学会情绪管理,自强不息、积极进取;乐于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质强健;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和面对危险逃生自救的技能。

学校校风是:尚美,和谐,笃行,进取

尚美:“尚美”不仅是人的天性,更是一种高尚的人生境界。它表达了师生对心灵美、艺术美、语言美、行为美和环境美的崇尚与追求,是学校艺术教育的终极目标,也是学校办学的价值追求。

和谐:“和谐”既指人际关系的和谐,也指学生德、智、意、行各方面的协调发展,还包括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的同步推进。营造和谐的校园生态环境,让学校成为师生全面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发源地。

笃行:“笃行”的本意是专一实行,踏实去做。它既是一种科学的治学精神,也是一种优良的工作与生活作风。希望师生能够重视实践、知行合一。引导师生员工实事求是、脚踏实地、身体力行、学以致用,去除浮躁、力戒虚假。

进取:“进取”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它蕴含着不断向上的朝气、永不服输的锐气和充满智慧的灵气。希望师生能够拥有自己的梦想,不断进取,勇于创新,敢于超越,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

学校学风是:自主,合作,乐学,向上

自主:自我管理做主人、自主学习做能人、自觉锻炼做强人、自由发展做新人。

合作:有与人合作的意愿,愿意与他人在一起学习和交流,懂得社交技巧与合作方法。

乐学:有学习兴趣、学习自信心和强烈的学习动机,掌握多种学习方法,乐于思考。

向上:始终拥有梦想,敢于表达梦想,不断追逐梦想,积极向上,持续进步。

学校教风是:爱生,博学,严谨,创新

爱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用爱心、诚心、热心、细心、耐心换取家长的放心,用真诚、温暖和宽容换取学生的信任。

博学:努力学习,博采众长,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高专业水平,掌握教学技艺,厚重教育底蕴,成为学生学习的典范。

严谨:严格谨慎,专心致志,精益求精,一丝不苟。

创新:具有创新意识,通过教学技能、教育能力的创新,改变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教学思路,使学生学有所得,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维护人的权利、尊重人的个性、关注人的幸福为前提,使师生的潜能得到科学的开发。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研究学生需求的多样性和发展的可能性,协调德、智、体、美、劳五育关系,使每一位学生都学有所得、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同时,尽力为教师的事业发展架设平台,让他们的长处得以发挥,做到人尽其职、人尽其才、人尽其能。通过营造平等、团结、进取的人文环境,促使教学相长,让学校真正成为师生和谐发展、共同成功的地方。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以“梦想教育”为引领,营造适合学校发展的文化,创新适合教师发展的管理,探索适合学生发展的路径,把学校建成具有实验性、特色化、智慧型的学校。

理念治校。用“梦想教育”的思想全面引领学校工作,推进教育改革,评价办学水平。

质量立校。着眼于学校的全面办学质量,即教学质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水平、校风校纪和办学特色等等,着眼于教学质量的改善,辩正处理“学科教学质量”和“全面教育质量”之间的关系,夯实学校优质发展之基础。

科研兴校。通过重大课题的研究带动全校性的教育科研工作,探索学校内涵发展的规律,培养教师的专业精神,提升教师的专业品质,使学校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新路。

名师精校。努力探寻多种名师培训机制和载体,使专业培训从被动走向主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竞争走向合作,通过名师来弘扬先进的教育理念,扩大学校的知名度,提升学校的办学品位。

特色强校。全力打造“梦想教育”品牌,通过打造“梦想德育”、“梦想课程”、“梦想课堂”、“梦想团队”、“梦想管理”和“梦想校园”,不断丰富“梦想教育”的内涵,创建“有梦想的学校”,凝塑学校全面发展之品牌。

学生发展的理念是:追随梦想,成就自我。

学生发展目标是:自我管理,自主学习,自觉锻炼,自由发展,做一个有梦想的小学生。

自我管理做主人: 在学习中培养“自主意识”,在生活中锻炼自理能力,在活动中提高自立精神。

自主学习做能人:在具体的学习环境中感受体验,不断地强化自主学习意识,逐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学习方法和习惯,并学会迁移运用。

自觉锻炼做强人:在具体实践活动中,主动自觉地进行生理素质和心理品质的锻炼,从而培养强壮的体魄和坚强的意志,初步形成做生活强者的意识。

自由发展做新人:能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学习的目标、内容,能够自由地充满活力地发展,不断超越自我,不断追求新的梦想。

教师发展的理念是:过有梦想的教育生活。

教师发展目标是:拥有梦想,拥有智慧,关爱学生,自尊自律,谨笃学,合作创新。

打造一支有教育梦想、重德养德、有实践智慧、有团队精神、有创新意识、有良好素养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引领学生做一生的追梦人。

第八条 90年代起,学校提出了“教育艺术化,艺术教育化,促进学生和谐发展”的办学目标,多年来,无论在艺术教育的研究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均有丰富的积淀,不仅让每个孩子掌握扎实的艺术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艺术特长,而且能够陶冶情操,培养孩子的审美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学校的艺术教育做到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管乐、合唱、舞蹈、打击乐、茶艺等五个艺术项目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发展成为一所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学校将继续发展和创新艺术教育特色项目,逐步形成并完善艺术教育校本课程的框架,并把艺术教育和学校文化有机整合,进一步提升学校品位,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第九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黑、红三种色调组成蓝天为背景,正中间图案为黑色的字母“H”、“S”构成,“H”形同南浦大桥,“S”形似云朵,是“徽三”校名的简写,校标的上部和下部分别由红色的拼音字母和汉字将学校校名的全称弧形排列。

学校有四幢教学楼,分别以行正楼、知新楼、博采楼、成乐楼命名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黄浦区徽宁路第三小学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黄浦区徽宁路第三小学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室、大队部、课程办、教科研室和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党政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任委员,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黄浦区徽宁路第三小学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统筹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本学科的教学工作,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以“梦想教育”为核心,以公民素质培养为重点,以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着力创新德育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素质,着力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践“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理念,坚持校长负责教职工参,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员育人机制

学校有效整合德育资源,打造徽三“梦想德育”课程体系,完善学校德育操作体系,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坚持把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育人合力

开展生命教育,构建防灾教育常态化机制,把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应急程序和应急要求,提高师生避险自护、自救互救的能力,每学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发挥少先队的作用,通过主题队活动、行为规范教育和评比、红领巾值勤服务队引导学生自主活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通过六一争章和元旦技能展示活动,引导学生自我展示。通过学生艺术节、科技节、读书节、体育节等活动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通过少代会培养队员民主行使权利的意识。通过红领巾广播台及电视台,发挥少先队宣传作用。通过行规示范班、奖学金、升旗手等评选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

积极落实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运用学校所在辖区半淞园路街道的各类社会资源,保证“一班一居委”活动和学生社区实践指导站工作的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班主任的育德能力,推进温馨教室建设,重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养、心理品质和健康人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丰富学生校园生活,落实校园文化建设,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学校成立“七彩梦艺术团”,设立舞蹈、合唱、管乐、打击、茶艺、双语课本剧等学生艺术社团,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提升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艺术类校本课程,形成学校艺术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行小班化教学,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每年按照上海市小学课程计划和说明制定相应课程计划及实施说明。学校实行教师、教研(备课)组、学校三级教学质量监控管理,落实减负增效措施,加强学习困难生的补缺补差工作。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正课堂教学评价表,从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多方面指导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改革,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进度实施课堂教学,注重教学目标的达成和教学方法的使用,教学过程使用普通话,保证35分钟课堂效率。教师要加强理论学习,更新观念,创设开放的学习环境,赋予学生更多的话语权,赋予学生思考、质疑的机会,尊重学生,关注学生需求,客观、公平对待学生,善于倾听,注重师生、生生间的互动交流。教师要关注每一位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视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与合作创新,不断完善学习方法,开展发展性评价,促进所教学生之间的均衡发展。教师要在仪表、语言、举止、板书等方面要对学生起表率作用,以自己良好的师德形象教书育人。教师要规范学生的课堂纪律和常规,对问题学生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作为一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抓好游泳传统项目的传承,培育中国象棋特色项目;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单项体育比赛,鼓励学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掌握基本体育技能,展现体育特长。

学校建立卫生室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形成心理健康教育管理构架;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开设心理活动课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设立多个不同用途的心理辅导教室保证心育活动场所;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多渠道开展预防性心理辅导;建立特殊学生及家长个别辅导制度,提高班主任的心理辅导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艺术教育办学特色,开设艺术拓展型课程,培养学生的艺术兴趣;组织艺术团队的训练,提升学生的艺术特长;举办学校艺术节,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艺术交流、展示、评比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艺术才能的舞台;建立艺术教育奖励制度,保障学校艺术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开设科技拓展型课程,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组织科技团队训练,提升学生科技特长;每年举办科技节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科技才能的舞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形成立体的校园网络环境,建立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进行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实践研究,开展网络教研团队建设,开设Interl未来求知计划项目课程,推进学校信息化进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组织,充分发挥少代会自我管理作用。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讨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9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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