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第二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三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我校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三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我校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四条 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第二条 按照上级主管规定的项目、标准向学生进行收费,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第三条 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均须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一条 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 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第二条 支出的原始凭证须加盖“用途章”,明确支出用途,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交由财务室进行后续报销流程。
第三条 对重大资金的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一条 购置日常物品时,经办人需先到OA办公系统进行申请,经总务主任、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程序。
第二条 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我校采购代理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资产是指我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我校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条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五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六条 学校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七条 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八条 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登记领用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学校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十条 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盘点。年底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十六条 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七章 财务机构
第一条 我校实行的是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按照规定,我校设置财务室,并配备出纳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 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出纳员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保管
1、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人员装订立卷,次年按上级规定,由会计人员编造移交清册,送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2、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第四条 学校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9、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0、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条 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五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六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第二小学。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