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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索引号:-1101-2020-001  发布日期:2020-10-02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

(一)建立免费教育制度

1.享受对象

中华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

2)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 户籍居民。

4)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市中职校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2.免费内容和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免学费:凡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

2)免书薄费:根据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400元至600元。

对就读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民办中职校各专业的符合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其免学费、书簿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二)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

1.享受对象

中华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学生。

2.享受年限

三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两年,毕业学年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3.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申请

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资助审核及上报

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学校资助信息根据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上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通过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助学金发放

学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0204号)要求,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并按10个月将助学金平均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为学生办理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五、资助档案管理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六、资金来源

本市中职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公布学校资助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学生申请、资格审核、信息汇总申报等各项工作,确保学生资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强化资金管理。学校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在每年招生期间,充分利用家长会广泛宣传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具体介绍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随信发放《上海中职学生资助手册》,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0833号)、《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家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沪教委职〔200938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沪财教〔201089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沪财教〔2011122号)同时废止。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本通知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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