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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

上海市清华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索引号:-0902-2020-011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资助政策(沪教委财【2015101号)和(沪教委财【201510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一)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1.    长:马驰(校长)

2.  副组长:蔡霞(书记)

3.    员:高洁(总务主任)、彭红艳(德育教导)

(二) 明确各人员职责

1.  组长: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和总务处统一管理。

2.  副组长:负责学校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

3.  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等相关工作。

4.  学生处:具体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资助政策的落实、资助学生信息上报及资助学生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   资助对象

1.  本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2.  本校就读的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帮困对象)

3.  本校就读的因伤病等原因需要得到学校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帮困对象)

三、   资助内容

1.  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免餐费、校服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2.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午餐费。

3.  本市户籍农村家庭且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免学校午餐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为免费营养午餐实施对象:

(1)   学生为本市农业户口,无论父母是否为农业户口都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2)   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3)   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4)   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离异的,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5)   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离异再婚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4.  不符合资助政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帮困对象):免午餐费。

5.  因伤病等原因需要得到学校帮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生情况给予资助。

四、   资助标准

1.  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2.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

五、   资助申请和审核

(一) 资助申请

1.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  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  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

5.  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6.   学生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资助受理截止时间根据区相关部门实际制定。

(二) 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资金来源:财政拨款)资助申请流程图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孤儿、烈士子女(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来源:学校自筹资金),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   本方案由上海市清华中学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市清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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