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教育学院附属中山学校学生帮困助学实施方案
黄浦区教育学院附属中山学校学生帮困助学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教委资助文件以及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依法享有与同龄学生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根据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函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一、六年级新学期家长会上宣传政策。继续做好学生及家长资助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一方面要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一、资助对象
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一)在本校就读,经区民政部门审定的低保家庭的学生。
(二)在本校就读,经区民政部门审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
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我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资助的申请和审核(学校运作方式)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残疾学生发放《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学生无需发放申请表)
2. 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3.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
4.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残疾证和阳光宝宝卡
免除午餐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帮困助学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免除。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享受营养午餐: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孩子是户籍,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无需领申请表,只提供材料:
1、孩子户籍户口本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一方的农业户口本及复印件2份(当地派出所的“农业”证明)
3、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
三、助学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对帮扶的对象要征得家长的同意,要有家长的书面申请。
2、坚持信息保密的原则,不在学校尤其是班级内公开帮扶对象。
3、坚持经常持续的原则,对帮扶对象负责到毕业。
四、加强管理,形成帮困助学的长效机制
⒈政教处要对申请、受理、审定、登记、办理、结算、备案等环节,建立起相应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的工作机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困难学生不被遗漏,确保每一个特殊困难学生都受到特别关注,得到特别关爱。
⒉学校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受助学生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更好地落实帮困措施。
⒊学校将于每学期末对帮困助学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梳理、总结,及时调整和优化帮困助学工作的措施,不断提高帮困助学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