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及撤销处分程序
一、处分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德育处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该生的具体表现、现实影响及相应的处分建议,填写处分报批表。
2、德育处汇总班级及班主任意见、年级级及任课老师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处分一般分为停课反省、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几个等级。
3、处分决定必须与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4、开除以下处分者若在毕业前撤销,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处分及开除以下处分未在毕业前撤销,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5、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诉程序: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德育处或学生会提出复议要求可申诉,也可向校长室申诉。
三、与学习常规有关的如出勤、考试纪律等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会同德育处协调处理;与校产保护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与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有关的违纪行为由总务处负责,会同德育处协调处理。
四、学生受处分后,经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并已保持一定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的稳定性,达到规定期限,可申请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的最短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一学期,记过以上处分一学年)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撤销处分的,须报校长室审批决定。
五、处分撤销程序:
1、先由本人向班级、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申请,填写的撤销处分申请表,同时上交思想认识一份。思想材料应交所有科任教师审阅并签注意见。
2、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年级组核查后送有关材料(对该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认定)交德育处处理。
3、德育处汇总各相关部门的核准意见,作出审批。
4、撤销的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全校公布。
5、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其他处分未撤销者,暂扣毕业证书。
6、勒令休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而且表现良好的,经申请被批准的可以复学,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7、处分撤销后,该生表现有明显退步的,可对其恢复处分,也可追加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