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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0802-2020-001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上海市第八中学章程(节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46条之规定,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五类相应处分。处分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向家长发放告知书。处分需校内公示。

第四十条  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加强对学生午餐的管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及营养与生长发育基本要求,确定学生营养用餐标准。午餐食谱要由营养师和厨师共同制定,做到食物种类多样化,营养素配比合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和学生自律委员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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