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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特殊教育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索引号:-0802-2020-001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黄浦区特殊教育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2号),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市黄浦区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黄浦区学籍或户籍,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应届初三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等残疾学生,符合招生条件,均可报考本校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残疾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相关评估资料等,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监护人须配合学校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及时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学校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第七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九年义务教育毕业生登记表、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体检表、残疾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评估报告、学籍卡、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八条 学生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等情况均作为学籍变动并记录相关信息。学校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上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市内转学程序如下:

1.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

2.学生及其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

3.双方学校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4.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凡是从普通中职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根据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转学条件的,经我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学生监护人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我校原则上只接受各类特殊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中职校附设特教班之间的转学申请。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可准予休学:

1. 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2.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3. 出现攻击性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申请复学,监护人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医学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经相关专业机构认定,学生行为对他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课程方案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以期中和期末考核为主,其中课堂操行成绩10%、平时作业20%、期中20%、期末50%;考查成绩按平时成绩(即:作业40%、课堂提问10%、课堂操行成绩10%,期末考试成绩40)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课程方案的规定执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为主。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课程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的残疾程度和具体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不同方法组织学生实习或见习,参加实习或见习前,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对实习或见习内容和安全责任进行责任约定,签订协议。学生实习或见习成绩由学校和实习见习单位共同完成考核,实习或见习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实习或见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学期进步奖”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严格按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帮助,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学制以4年为主,若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可申请推迟毕业,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 修满课程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 实习或见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见习),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子毕业。学校颁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以注明特殊教育类别。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通过上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由黄浦区特殊教育职业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201891日起试行。

黄浦区特殊教育职业学校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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