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社团活动规范和有效开展,发挥学生在社团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所有学生社团的组建、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所有学生社团的章程都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三条 所有学生社团的组建、活动和管理都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
第四条 学生社团须有固定的指导教师,保障活动有秩序、有质量的开展。
第五条 学校开发、动员各种资源,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场地、器材、经费等资源支持。
第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在活动中增长才干,发展个性特长。
第七条 学校组织社团参加校内外活动及展示,为学生社团提供展示活动成果的平台,增强社团发展的动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社团受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团委分管和提供指导,由学生会社实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 社实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社团注册、注销及社团登记;
(二)社团活动计划的备案;
(三)社团活动场地等落实;
(四)向学校报告社团的工作,负责学校与社团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召开社团工作会议,安排社团工作,组织工作交流;
(六)社团活动的检查、考核与奖惩;
(七)汇总、整理社团资料。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组室协助开展社团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参与社团的管理,为社团活动提供指导。
第十二条 班主任应当开展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教育,关心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情况,给予提醒、督促和支持。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注销与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学生都有发起成立社团的权利。
第十四条 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独立的主题和名称;
(二)有社团章程;
(三)有明确的发起人,并有拟任的社长;
(四)有相应的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拟成立社团的发起人向社实部递交申请成立社团的书面材料,经社团联审核批准并进行注册登记后,即可成立社团。
第十六条 社实部应当对批准成立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社团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社团应向社实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社实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注册成立的社团完成使命后经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社实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注册成立的社团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实部有权予以解散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四章 社员
第十九条 社团成立后可以进行社员招募,招新时间为每学年9月。
第二十条 社团招募社员时应准备社团的必要信息及宣传海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都有参加社团和自主选择社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团应当向社团提出报名申请。
社团可以按照社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报名的学生进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被社团录取的学生即为社团社员,享有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履行社员义务的社员,社团有权取消其社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变化的,社团应当及时向社实部提交变更名单。
第五章 社长
第二十六条 社长是社团的负责人,负责处理社团中的各项事务。
第二十七条 社长的基本职责是:
(一)向社员宣传社团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组织社员的招募,办理社员变更手续;
(三)制定社团活动计划;
(四)组织社团活动,对社员进行考勤,做好活动记录;
(五)及时安排撰写活动新闻稿;
(六)撰写社团活动小结;
(七)代表社团对外联络和交往;
(八)其他应当由社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社员有权对社长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社长。
第二十九条 社长应当注意倾听社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丰富社团活动的内涵,改进活动的方式,激发社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与水平。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周五下午放学后为社团固定的活动时间。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社团也可以利用其它时间开展社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交活动计划。
第三十二条 学年第一次社团活动地点由社实部根据各社团情况进行统一安排,经征得有关管理教师的同意后进行发布。
各社团应当根据发布的地点进行活动,以后的活动地点原则上不再变更。有特情况必须变更的,应向社实部说明情况,由后者进行协调。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需要借用器材等财产的,由社实部向有关部门进行借用。社团及其社员应当妥善保管和爱惜使用所借用的财产。如有损坏或遗失,由社团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由社团负责人组织,实行点名和考勤。每位社员都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认真完成社团布置的任务,活动结束后自觉清理场地。
第三十五条 每个社团在活动时都应当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内容和出勤情况等。学期结束后向社实部提交社团活动小结。
第三十六条 社实部加强对社团活动和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情况的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参加社团活动,督促各社团按照规定开展活动和提高活动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敬业中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