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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索引号:-0802-2020-001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大同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二条(新生注册建籍)

凡被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第三条(在籍注册)

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已在籍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全国学籍号由国家相关教育部门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上海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号。

第五条(信息采集)

本市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义务教育招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提供。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

学生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正信息。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学生信息。

第六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三章     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

第七条(升级)

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语文、数学科目总评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当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合格成绩可替代相应科目的补考成绩。

第八条(跳级)

学生在就读年级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级就读。

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不跨学段跳级。跳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第九条(重读/留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1.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目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第十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身体康复后(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一条 (毕业)

(一)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

3.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的要求确认学生是否达标。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或合格,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农村社会实践未能达标或合格,须经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普通高中在籍的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若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门科目(须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加注“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证书编号“GT”)。

三)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并达到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四)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由学校根据学生学生修业期间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进行综合评价,如学生在校期间有犯罪记录的确认为不合格。

(五)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和信息科技4门科目,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限1次,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6门科目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仍不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二条(结业)

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相应学段的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肄业)

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业证明)

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由就读学校出具相应学段的学业证明。

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需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的,根据学校规定出具相关证明(除市级统一组织的考试外)。 

第十五条(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就读学校出具相应学段的学习经历证明。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业证明和学习经历证明规格式样,按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六条(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一学期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或已累计停课达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提供境外签证证明);

(三)经学校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原因(毕业年级除外)。

第十七条(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具有家长及学生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递交学校教务部门,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学生需持休学证明到学生发展中心备案并同时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第十八条(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因伤病休学学生累计不超过3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及学生发展中心备案后方可复学。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进行评估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申请退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终止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一)学生出国出境就读或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有效护照、签证以及境外学校录取通知等);

(二)学生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到校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第二十一条(自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终止学籍,学校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

(二)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2个月,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一学期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或累计停课达3个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经学校督促仍不办理休学手续且不到校上课的学生;

(四)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章     学生评价、奖惩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评价)

学生成长记录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为依据。

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并形成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根据本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记录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其他信息。

学校从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把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反映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第二十三条(奖励)

学校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处分)

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或受学校处分期间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需在2个月内(不含寒暑假)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解除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普通高中修业期满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发放结业证书。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对其加以教育;对管教无效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安排进入专门学校就读。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就读期间其学籍可保留在原校。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不良行为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六条(学生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材料等;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其他材料。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在籍学生档案由学校妥善保管,学生转学或在升学时,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生转出或毕业后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若最后学籍终止在本校,本校将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移交。学生毕业后未有去向的学生纸制档案原则上保留在本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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