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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中学学生社实践管理条例

索引号:-0802-2020-001  发布日期:2020-07-07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管理,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实现实践育人目标,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点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民族团意识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培养、以生命教育为重点的健康人格的培育;

)坚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感悟、内化道德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寓教于乐,丰富学生成长经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四)坚持在政府主导下,与家庭、社会合作互动,形成育人整体合力,搭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践平台,巩固社会实践的教育效果

(五)坚持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创新和发展学校的特色文化和品牌项目

第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努力实现下列目标

(一)保证高一年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30学时;保证高高二年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40学时;保证学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志愿者活动不少于60

)提高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意识、态度、情感发生明显变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增强,涌现一批优秀志愿者个人、团队和先进典型。

)在政府主导和社会支持下,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区合作互动的社会实践长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品牌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创新活动手段和方式,提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绩效。

第四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德育处负责管理,团委、年级组协助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校指导学生在课后时间及寒暑假开展的社会实践,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和管理要求做到“五落实”:

(一)计划落实。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确保社会实践工作的有序开展。

基地落实。学校积极利用校友资源开发共建单位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班级积极开发家长资源,挖掘社会实践基地。

(三)内容落实。增强实践体验的丰富性与选择性,提高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效性

(四)安全保障落实。精心制定社会实践安全预案,明确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处置程序在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事先发放告家长书,向家长说明实践活动的安排、主要内容,请家长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和落实安全措施。

(五)后勤保障措施落实。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学生实践活动的需求,选择有资质的实践基地开展活动;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六条 每次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之前做好下列工作

)制订活动计划,报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与相关基地、部门等进行协调,落实场所、交通、人员、物资、技术、特殊学生的安排等准备工作

(三)明确相关班主任、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和动员;

(五)告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 班主任参加学生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班级管理工作,并协助家庭、社会做好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指导、协调和活动设计工作。

第八条 学科教师积极参与学生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结合课程改革要求,协同实践基地等有关方面积极开发综合实践课程资源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及时总结和反馈,对活动中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对活动中的积极分子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每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建档和归档工作,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及时纳入博雅网以便于对接至综合素质评价系统。

第三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分类与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考察(调查)体验类、社会服务与技能训练类军政训练类、农村社会实践类、科技文化活动类、志愿者服务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调查)体验类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根据课程教学、研究型、拓展型课程的要求及社会热点问题,指导和组织师生设计、实施社会调查研究的课题和实践体验的项目,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和体验的兴趣

第十三条 组织社会(社区)服务与技能实训类社会实践活动,做到定岗位、定内容、定时间、定人员,把学生社会服务与劳动技能培养训练相结合,让学生在社会服务过程中体验现代职业特点、感受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军政训练类社会实践活动,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全体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和在国防教育基地等专业场所进行的国防、民防教育与训练,学习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爱国主义信念、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组织农村社会实践类社会实践活动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组织全体高二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实践体验和现代农业考察。

第十六条 组织科技文化活动类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因活动激发创新和创意智慧;组织学生参观先进文化设施,欣赏高雅艺术,陶冶情操。

第十七条 组织志愿者服务类社会实践活动,在遵循自愿、诚信、适宜、适量、公益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倡导学生参加符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传播文明理念,倡导团结互助精神。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秉承全员德育理念,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生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指导和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给予必要的工作津贴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和宣传;学校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作为学生评优和向高校推荐的重要参考因素,调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相关设施和信息技术建设,保障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工作基地群”建设,积极开发、整合大学、社区、家长、社会等教育资源,丰富社会实践项目,与实践基地建立对口的长效管理模式,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提供广阔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科研与经验交流活动,探索与发展社会实践活动品牌项目,不断提升学生社会实践及其组织与管理的质量与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社会实践的相关研究性课题,确保学生实践活动的常态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个体要求,对困难学生给予助,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一)本条例所称考察(调查)体验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影院(剧场)、国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校外教育机构、社区等各类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进行考察调查与实践体验。

(二)本条例所称社会(社区)服务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与公益活动、文明宣传、体育艺术公益展示、保洁护绿、为孤残老幼服务、到居委会挂职等。

(三)本条例所称军政训练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加军事训练和到“东方绿舟”国防教育基地及其他民防教育中心等专业场所进行的国防、民防教育与训练。

(四)本条例所称农村社会实践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实践体验和现代农业考察,学习 掌握基本的农事操作技能,了解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农业、农村的政策,考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建设的新面貌

(五)本条例所称科技文化活动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加学校社团、开展争当明日科技之星、“做中学”和科技探究等活动,包括参观先进文化设施,走进美术馆、音乐厅、剧场、电影院等“艺术课堂”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服务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维护态环境和公共秩序、赛会保障、以及面向特殊群体提供无偿帮助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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