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学生资助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六
黄浦区学生资助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学生资助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黄浦区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学生舆情监控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资助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营造学生资助良好舆论氛围,防范和及时化解各类突发事件舆情风险。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生资助舆情,是指各类媒体报道、网民公布、学生群体散布的与本区学生资助直接相关的社会关注度高、情况紧急、有进一步扩散发酵的新闻热点事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黄浦区学生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小组成员由黄浦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兼任。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学生资助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的相应机制,施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第六条 工作小组下设学生资助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应急办主任,资助主管及资助副组长担任组员。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学生资助舆情的网络监控、处置指导、工作培训、督促督办、联络相关新闻媒体等推进工作。
第三章 舆情监控
第七条 应急办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参与学生资助舆情日常监控,由资助副组长负责。
第八条 学生舆情资助监控范围主要包括:主流传统媒体、新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博客、论坛等。
第九条 学生资助舆情一般应符合下列主要特征:
1、报道事件中涉及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人员死亡、人身重大伤害、财产重大损失或涉及群体利益、严重影响教育事业形象的。
2、网络上跟帖评论数量累计超过1000条,且存在较为尖锐的言辞或激烈的情绪。
第十条 黄浦区学生资助舆情监控网络体系分三层体系。
黄浦区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分管科长-分管局领导三层工作机制。各学校应将学生资助工作动态、受助学生思想动态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舆情处置
第十一条 应急办搜索或接收到学生资助舆情线索后,应当天报告工作小组组长,简要概述媒体报道的事情基本情况、网民主要观点、可能的发展态势研判等。
第十二条 接报后,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工作小组所有成员紧急磋商,分析研判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置,并研究提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研判确定为应急舆情后,应急办和相关业务科室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黄浦区实施学生资助舆情三级监控和应急处置体系。
一级舆情:需要进一步观察研判的思想信息。指学生对资助政策了解、各类评审认定、奖助资金发放等所产生的一般性、个别性、言论性思想反映。
处置措施:区应急办实时召开工作会议进行综合汇总研判,开展针对性的引导教育;形成学生资助舆情报告并在48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
二级舆情:必须及时上报的舆情信息。指学生对国家及上海市学生资助政策法规、学校制定的各类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各类评审和资金发放、受助学生在校内合法权益受损所产生的过激性言论、情绪性反映甚至严重争吵打架现象。
处置措施:1、区应急办要主要关注并接近涉及学生,及时了解掌握问题的来龙去脉,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的后果;2、根据当时所处情况,立即逐级向分管领导报告,认真研判,积极应对,稳妥处置;3、24小时内形成舆情处置报告上报市应急办。
三级舆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危险信息。指有可能发生严重违法问题或治安事件、损害生命健康、形成群体性事件以及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管理和思想稳定的紧急突发性问题。
处置措施:
1、首次报告、发声及信息核实。(1)区应急办应第一时间将舆情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分管校领导和市学生资助应急办,并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同时报告区教育局宣传教育科,尽快控制舆情蔓延和发酵;(2)区应急办指导督促有关学校,按照“谁出事、谁发声”的原则,组织事发单位在事发当天正面发声回应,表明立场和态度,同时启动核实和全面调查工作,并将核实调查情况随时报告市应急办。
2、二次报告、发声及处置。(1)事情基本核实清楚后,区应急办将舆情核实情况以及新的舆情动向报告分管领导;(2)应急办指导督促事发单位,在当日或次日确认媒体报告的真实性并还原基本事实,对网络报道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进行正面回应,对掺杂水分的报道及时澄清,对确实无误的报道给予确认;(3)应急办督促学校完成舆情处置意见;(4)应急办监督事发单位严格按照处置意见落实,48小时内形成完整调查结果和舆情处置报告报送应急办。
3、三次报告、发声及跟踪。(1)事件处置妥善后,区应急办指导督促有关学校,组织事发单位在3天内进行三次发声,公布调查结果以及相应处置措施等,结合舆情动向做适当必要回应;(2)区应急办将舆情处置情况形成完整报告报分管领导;(3)应急办继续跟踪舆论走向,对存在舆情反弹等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预判,并根据情况需要实施召开媒体通气会、通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或扩大。
(五)事发单位必须主动发声,发声的口径和内容应事先征得市应急办同意。主要监管责任在区的,由区教育局负责发声。主要监管责任在市教委的,由市应急办负责发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黄浦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