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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

索引号:-0802-2023-005  发布日期:2023-11-18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黄浦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维护学生资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生资助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助部门),负责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档案,是指资助部门在办理学生资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资助部门应接受区教育局、区档案局以及区学生资助中心的业务指导,资助档案纳入学校档案室集中保存。

第五条  资助部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学生资助业务材料,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资助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资助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及档案基础知识,熟悉业务,忠于职守。

第八条  资助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结的学生资助业务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室归档。

第九条  学生资助档案分类应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对学生资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

第十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

第十一条  资助部门应依法为区教育局、受助学生和家长等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资助部门对已到期的学生资助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管理混乱、丢失等,给受助学生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浦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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