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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小学帮困助学有关规定

索引号:-0802-2023-001  发布日期:2023-11-06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上海市实验小学帮困助学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资助工作,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黄浦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教计〔2020〕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相关部门核定确认下发名单中的困境儿童及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本市户籍学生农村家庭

(1)学生为本市农业户口,父母为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均可

(2)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② 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③ 父母离异的,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④ 父母离异再婚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和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餐费、校服费、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交的保险费);

2.对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免除餐费;

三、资助标准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根据学生生长发育情况,校服费原则上每个学段免除2次。

四、资助申请

(一)学校发放资助申请表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籍学生家长,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学生需提供的资料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上海低保,特困,低收入至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盖章;外地低保,特困需经乡镇一级或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盖章)(村委会、居委会盖章不认);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式一份);

2.孤儿、烈士子女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

3.残疾学生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无需去残联盖章);残疾学生的《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4.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家长(监护人)提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截图并盖章。(截图中的家庭成员中需显示申请学生的姓名。因系统数据会动态调整,每学期申请,每学期截图并盖章)

5.关于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如全国资助系统重点保障人群名单(查询方式详见附件八:脱贫,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中有推送的,可按申请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继续给予相关资助;如全国资助系统相关脱贫,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名单中没有推送的,但能提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截图并盖章的,可作为资助对象给予相关资助;如全国资助系统相关脱贫,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名单中没有推送的,也不能提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截图并盖章的,不再作为资助对象给予相关资助。

6.申请营养午餐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

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和父母一方农业户籍证明。农业户籍证明以户口簿的户籍性质为准,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省市,户口簿无法证明户籍性质的,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学生与家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能够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学生出生证明等。学生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只需提供学生本人的户口簿。

(三)资助申请的审核及上报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资助审核工会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总表》。

(2)学校将审核通过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做好“全国及上海的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申报。

五、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支出。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程序实施。

六、资助档案管理

学校建立帮困助学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加强组织管理

将教育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八、加大政策宣传

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向全校班主任老师作资助工作动员,开学初按照最新的资助文件向全校学生发放“学生资助工作告家长书”,做到学生及家长百分百晓,向学生及家长传达、解读资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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