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教育学院附属中山学校教职工工伤办理相关流程
一、工伤的认定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的申报
1、申报的时间
(1)工伤发生30日内,本人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报的地点
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需递交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提供的事故情况综合报告。
3. 受伤人书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证人、受伤部位等)。
4. 受伤人委托书。
5. 证人(证人应注明是否在现场)提供事故经过材料,并由单位证明证人身份。
6.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初次诊断证明、病历封面、摄片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盖章)。
7. 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 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9. 法人代表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10. 工商注册在黄浦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1. 交通事故需要提供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事故责任结论材料、重伤事故需要提供安监部门批复、事故责任结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12. 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请提供受伤者家庭居住地址(需居委盖章证明)、上下班的路线、工作时间等证明材料。
(若人事干部前往办理,带书面法人委托书,先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
四、工伤认定的程序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2、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五、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1、教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工伤后的待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教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教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学校按月支付。
咨询电话:6355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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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周五9:00-11:00,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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