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路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郭玉玉案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园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我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我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一级幼儿园进行收取。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有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我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幼儿餐费、幼儿点心费、课外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幼儿园收费
第三条 我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园评定等级,按照全日制一级园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我园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遵循“确有必要、资源、非营利”原则。
第五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因幼儿园评级变动引起收费标准变动,经“三重一大”会议及家委会会议后,报教育局备案,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经批准后,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我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我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二)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 依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将我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我园改革发展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我园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我园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寒假、暑假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我园严格按照规定,对我园各类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我园课外活动费,每学期开学前向家长进行收费征询,不得未征询先收费,严格按照征询单内容收取费用,并实行多退少不补,活动结束后进行清算并退费;少儿互助基金,工作通知下达后,下发征询单向家长进行征询,遵循自愿原则,现金缴费,不入幼儿及学校账户,由我园出纳收齐后,统一解款至少儿互助基金账户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知下达后,下发征询单向家长进行征询,遵循自愿原则,家长费用存入幼儿银行卡中,统一上缴至居民医疗保险账户中。
第十条 幼儿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如有缺勤,缺勤当天伙食费下月做退费清算。幼儿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每月月底统计并计算幼儿伙食收支,差额严格控制在收入的正负2%之内。
第十一条 我园建立贫困家庭给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我园学前教育的机会,并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严格按照我园《永安路幼儿园幼儿资助工作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我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我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第一、二联交给家长并由家长签收,第三联入财务账册,第四联装订留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序号 |
姓 名 |
部 门 |
职务/职称 |
备注 |
1 |
王琳芳 |
园长室 |
园长 |
组长 |
2 |
杨蕾 |
保教 |
保教主任 |
|
3 |
徐英姿 |
保教 |
人事 |
|
4 |
黄维 |
保育 |
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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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徐书君 |
财务 |
出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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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教育收费公示一览表(学前教育)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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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育教育费(一级园) |
每生每月 |
225 |
沪价费〔2012〕009号 |
|
二、 |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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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保育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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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餐费 |
每生每餐 |
6.5 |
沪价费〔2015〕13号 |
餐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贴1元,实际收取10元。 |
2 |
点心费 |
每生每餐 |
3.5 |
沪价费〔2015〕13号 |
|
(二) |
教育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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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每生每学期 |
130 |
沪价费〔2015〕13号 |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
(三)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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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每生每学年 |
130 |
沪人社规〔2018〕35号 |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
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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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助政策:1、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残疾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2、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餐费、点心费。(文件依据:沪教委财〔2015〕98号、沪教委财〔2015〕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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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
第十六条 本制度单位财务室负责解释。
2019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