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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永安路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索引号:-0704-2020-001  发布日期:2020-09-30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作者:徐书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郭玉玉案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园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我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我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一级幼儿园进行收取。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有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我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幼儿餐费、幼儿点心费、课外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幼儿园收费

第三条 我园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5]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园评定等级,按照全日制一级园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我园制定代办服务性收费,遵循“确有必要、资源、非营利”原则。

第五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因幼儿园评级变动引起收费标准变动,经“三重一大”会议及家委会会议后,报教育局备案,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经批准后,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我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我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二)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 依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将我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我园改革发展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我园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我园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在寒假、暑假当月,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

我园严格按照规定,对我园各类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我园课外活动费,每学期开学前向家长进行收费征询,不得未征询先收费,严格按照征询单内容收取费用,并实行多退少不补,活动结束后进行清算并退费;少儿互助基金,工作通知下达后,下发征询单向家长进行征询,遵循自愿原则,现金缴费,不入幼儿及学校账户,由我园出纳收齐后,统一解款至少儿互助基金账户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通知下达后,下发征询单向家长进行征询,遵循自愿原则,家长费用存入幼儿银行卡中,统一上缴至居民医疗保险账户中。

第十条 幼儿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天数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如有缺勤,缺勤当天伙食费下月做退费清算。幼儿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每月月底统计并计算幼儿伙食收支,差额严格控制在收入的正负2%之内。

第十一条 我园建立贫困家庭给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我园学前教育的机会,并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严格按照我园《永安路幼儿园幼儿资助工作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我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我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第一、二联交给家长并由家长签收,第三联入财务账册,第四联装订留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序号

 

 

职务/职称

备注

1

王琳芳

园长室

园长

组长

2

杨蕾

保教

保教主任

 

3

徐英姿

保教

人事

 

4

黄维

保育

保健

 

5

徐书君

财务

出纳

 

第十五条 教育收费公示一览表(学前教育)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

保育教育费(一级园)

每生每月

225

沪价费〔2012009

 

二、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

保育服务类

 

 

 

 

1

餐费

每生每餐

6.5

沪价费〔201513

餐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贴1元,实际收取10元。

2

点心费

每生每餐

3.5

沪价费〔201513

 

(二)

教育服务类

 

 

 

 

1

课外教育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

130

沪价费〔201513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三)

其他类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生每学年

130

沪人社规〔201835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

资助政策:1、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残疾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2、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餐费、点心费。(文件依据:沪教委财〔201598号、沪教委财〔2015103号)

2

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单位财务室负责解释。

 

 

2019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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