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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黄浦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02-2020-005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为主线,结合区政府“一区一网”整合工作要求,区教育局开发建设了“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旨在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促进依法治校,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识工作意义

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是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是做好基础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保障,关系到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也关系到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成效。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和网站专栏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不断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单位要建立党政领导主要负责、具体部门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要明确具体负责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部门;要落实一名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信息发布、维护、更新等日常工作。

要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都要在基础教育信息公开专栏中发布,特别要加大梳理并公开社会和公众需求集中的信息。

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信息发布前,要严格做好信息审查。一是做好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二是做好内容审查,建立查错、纠错制度,公开信息的内容必须准确,杜绝失效或者错误信息的发布。

三、落实工作要求

区教育局建立全区规范的基础教育信息公开专栏,供各单位公开信息。建有网站的单位应在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一级栏目进入窗口,并以网址链入形式与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链接。

(一)公开目录和内容

根据市教委发布的《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页面规范》和《上海市基础教育机构<公开信息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结合黄浦区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业务科室和基层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黄浦区基础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中小学、职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统一设置学校概况、计划总结、单位业务、其它类等一级栏目;一级栏目下设置二级类目,并对各二级类目具体公开内容做出说明。幼儿园重点做好园所简介、环境设施、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校外机构、工读学校等单位结合自身特点,重点做好单位信息、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公开。在具体公开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此外,在信息公开专栏中设置“在线服务”栏目,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便民问答、网上咨询等项目。

 

(二)公开时间和要求

1.信息上传阶段

目前,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操作培训已经完成,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操作培训内容,于2020715日前完成本单位在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页面的信息上传和发布工作。待内容完善后,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将正式上线对公众开放。

2.常态运行阶段

今后,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做好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发布和更新工作,做到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日常性事项按时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要定期做好“在线服务”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对于公开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要落实人员负责及时接听和定期查收。

今后,区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和评估,加强对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维护,确保本系统基础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作。

 

 

                                       黄浦区教育局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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