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向明初级中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组成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支部书记、副校长
成 员:由政教主任、校办、教导主任、青保老师、保健室、总务主任等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政教处。
二、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系统内部或周边环境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紧急事件。
三、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l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 系统内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系统内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 系统内发生的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症、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疑似病例;
(3)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5)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6) 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7)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 系统内发生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症、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本区范围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 实验室有毒(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50人,或出现死亡5人以下;
(6) 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 系统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 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3) 实验室有毒(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 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对未达到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的应急处置:
1、 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校主管领导报告;
2、 学校主管领导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①迅速启动本校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②按突发事件报送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③停止出售、封存和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④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的家长进行联系,通报情况, 做好工作,稳定情绪;⑤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⑥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⑦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⑧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⑨对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⑩配合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政府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持和帮助;在适当时候和一定范围内通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3、 当传染病疫情达到I、II、III级程度时,学校应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并严格校门出入管理,加强人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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