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用于本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资助政策的区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年度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预算的初审;区教育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公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
2.在本区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本区公办义务教育特教学校在籍在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根据学生生长发育情况,校服费原则上每个学段免除2次。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1)本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本区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高中学校按照《黄浦区普通高中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资助实施细则。
3.资助面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不超过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区计算完成。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
(一)免费教育
1.资助对象
本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对象为:
(1)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及外省市农村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为农村户籍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农村户籍。
(3)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监护人)中任意一方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 户籍居民。
(4)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且就读专业为纳入教育部规定的涉农专业的学生。
(5)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奖励专业的学生,即报考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列入“奖励专业”目录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6)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7)具有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在沪就读的适龄残疾学生;以及具有本区中职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籍并在沪就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2.免费内容
(1)对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免费标准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相应学费、书簿费。学生在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1)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2)书簿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薄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簿费标准执行。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1)本区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本区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学生休学期间和留级当年不享受。
2.国家助学金标准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各中职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标准,根据市教委相关要求以及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基础教育
(一)资助申请
1.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于开学前1个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4.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5.在普通高中申请资助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所在学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审核
1.学校(幼儿园)要成立由校(园)长担任组长的学生(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召开资助工作会议,对资助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认定,并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核通过及不通过人员名单,并及时反馈家长。各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两份)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一份,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3.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同时将《汇总表》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此表每学期开学初填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4.原则上春季、秋季资助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调整。
(三)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
(一)免费教育
1.资助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4)。
2.资助审核。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3.资助发放。经审核通过后,中等职业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统一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并原则上按10个月将助学金平均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教育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后,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幼儿)学籍(幼儿信息)、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每月按要求将资助信息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上报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适龄幼儿),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幼儿园)、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教育局备案,各高中学校需制定本校其他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黄浦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3.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4.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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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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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基本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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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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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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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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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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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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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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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监护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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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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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 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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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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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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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资助 情况 说明 |
*请写明: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龄幼儿)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 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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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意见 |
城乡低保家庭
公章 年 月 日 |
特困供养人员
公章 年 月 日 |
低收入困难家庭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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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及资助 管理部 门审核 意见 |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幼儿园)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上级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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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号为必填(幼儿园无需填写学籍号);2.此表一式一份;3.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4.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扶贫手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公章): 单位:元
序号 |
班级 |
姓名 |
资助金额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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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保教 保育费 |
餐费 |
点心费 |
生活 用品 |
体检费 |
校车费 |
延时 服务费 |
课程配 套标准 材料费 |
课外教 育活动 费 |
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费 |
校服费 |
学费 |
课本和作业本费 |
国家 助学金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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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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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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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特困供养人员
学生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农村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农业)”或“农村家庭(农业家庭)”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3)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6)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以及亲子证明。
学生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以后学期申请可用复印件。
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1)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2)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3)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以及亲子证明。
4.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2)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6.烈士子女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7.孤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残疾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扶贫部门(乡镇及以上)所出具的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或证明。
注:户口簿复印件应全本复印,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需验原件)。
附件3
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 学年 学期)
就读学校:
申 请 人 情 况 |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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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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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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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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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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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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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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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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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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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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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姓名 |
户籍性质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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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请在相应的类型前“√”): □残疾学生 □就读涉农专业 □就读奖励专业 □农村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 □孤儿 □上海海岛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人员 □上海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烈士子女
申请人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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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意见:
建议 免 学 费: 元 免书簿费: 元 免住宿费: 元 发放国家助学金: 元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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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户籍所在地”是指:××省(市)××区(县)××街道(乡镇)须填写齐全完整;
2.递交本申请表的同时,应出具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户籍证明、亲子证明;
3.本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佐证材料由学校负责保管,以便备查。
附件4
申请中职免费教育学生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特困供养人员
学生本人为特困供养人员。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
2.农村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农业)”或“农村家庭(农业家庭)”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3)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6)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以及亲子证明。
学生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以后学期申请可用复印件。
3.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1)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2)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
(3)低保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及以上)出具的低保证明,以及亲子证明。
4.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
(1)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1)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本人。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2)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3)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人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6.烈士子女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7.孤儿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残疾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9.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扶贫部门(乡镇及以上)所出具的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或证明。
注:户口簿复印件应全本复印,复印从首页开始,不得跳页(需验原件)